書名: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原文書名:
When Creative Industries Meet the Law: Contract Agreement 101
作者: 賴文智
ISBN: 978-626-7031-46-9
出版日期:2022.11.4
商品編號:BAL004
定價:300
尺寸(寬*長):14.8*21cm
頁數:144
CIP:584.31
裝訂:平裝
適讀年齡:18歲以上
出版社:典藏藝術
分類:社會科學類→民法→債法→契約實務
【書籍簡介】
光良(知名唱作歌手、音樂製作人)
江清松(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長)
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謝銘洋(臺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盛讚推薦(依姓氏筆畫排序)
專業律師團隊 × 藝術傳媒第一品牌
想要進軍演藝圈、文創產業、成為明日之星,
經紀合約絕對是將「專業素人」
引進商業領域發光發熱的關鍵。
善用本書,從基礎概念、法律入手,
理解經紀領域專業的重要性,
演藝事業更加分!
■各界好評(以下推薦者依姓氏筆畫排序)
江清松(文化部文創發展司長)∣賴文智律師具有精湛的法律素養,長期關注台灣文創產業發展的法制實務,著述豐富。本次的新書,針對文創業者進入商業交易時最感頭痛的經紀合約問題,以「議題式」設計,透過生動的筆觸,說詳解細,讓讀者易讀易懂,具有高度的實用價值,特為推薦。
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本書由淺入深,除了法條與案例,其實更加入許多前瞻的章節。我個人特別關注未來趨勢,所以其中談到:全經紀合約、IP授權交易、NFT、社群媒體等內容,都是過往市面此類書籍不會碰觸的未來領域,非常值得已是或將是從業人士的讀者,用力地參考。
謝銘洋(臺大法律學院兼任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
本書除了分析經紀合約與僱傭關係的差異,並介紹經紀合約的類型,更重要的是非常詳細地闡述演藝與藝術經紀合約常見的約款,進而深入檢視其中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約款,同時也對於應如何進行合約的談判提出積極建議,深入淺出,相當值得演藝人員、藝術家以及經紀人詳為閱讀!
【作者簡介】
賴文智 律師(Wenchi Lai)
現職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顧問
‧台灣網路暨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會(TiEA)監事
‧台灣商標協會常務理事
學歷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7年)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0年)
著作
《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當文創遇上法律:讀懂經紀合約書》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
《線上遊戲開發與經營之著作權問題》
《網路事業經營必讀》
《數位著作權法》
《企業法務著作權須知》
《企業法務商標權須知》
《技術授權契約入門》
《智慧財產權契約》
《個人資料保護法Q&A》
《營業秘密法二十講》
《從NDA到營業秘密管理》
【目錄】
推 薦 序∣減少紛爭互蒙其利/謝銘洋(臺大法律教授)
推 薦 序∣文創產業江湖暢行,經紀合約寶典加持/李彥甫(聯合數位文創、有你共創數位公司董事長)
書系緣起∣活學活用法律,成為悠遊法內、享受保障的文創工作者/劉承慶 律師
前言
Chapter 1 「經紀」是什麼?
一、經紀到底是什麼?
1.經紀是一種委任關係
2.經紀人為委託人所簽署的合約「自得權利並自負義務」
二、簽了經紀合約會變成經紀公司的員工嗎?
1.僱傭契約和經紀合約有什麼不同?
2.想成為周杰倫,不能簽完全的僱傭契約
三、為什麼需要找經紀人(公司)?
四、找經紀人的風險為何?
五、經紀合約常見的類型
Chapter 2 如何解讀演藝經紀合約常見條款?
一、經紀公司與藝人約定巨額的違約金,真的有效嗎?
二、藝人簽署全經紀約到底經紀範圍為何?可以去餐廳打工嗎?
三、藝人私領域的生活,會構成經紀合約的違反嗎?
四、藝人與經紀公司協商報酬拆分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
五、為什麼經紀合約屆滿後,經紀公司還可以再發行舊專輯?甚至阻止藝人唱成名曲?
Chapter 3 如何解讀藝術經紀合約常見條款?
一、藝術經紀以「作品」為核心,演藝經紀則以「演出」為核心
二、如何由合約條款判讀經紀人所經紀的範圍?
三、如何透過經紀合約的安排促成經紀人更願意推廣經紀作品?
四、藝術經紀合約有關報酬拆分條款,要注意哪些細節?
五、經紀合約中作品著作財產權移轉應特別約定
六、從賣畫到NFT——智慧財產權策略
Chapter 4 如何進行經紀合約的談判?
一、台灣最常見的五大經紀合約糾紛
二、除拆分比例、違約金,其實更應該關注智慧財產權條款
三、官方帳號、粉絲團是誰的?社群媒體條款愈來愈重要
四、長期的經紀合約如何確保彈性調整合約條件?
五、經紀合約的終止條款,其實更應該有更多細節
【內容試閱】
Chapter 1 「經紀」是什麼?
一、經紀到底是什麼?
「經紀」其實是很有歷史的用語,《儒林外史.第二三回》:「家裡做個小生意,是戲子行頭經紀。」一般也有稱牙行、牙人、行紀。我們常說的「三姑六婆」中的「牙婆」,其實也是從事類似的工作,只不過因為古代「牙婆」通常都是「居間」買賣女子,甚至為促成交易而有誘騙女子的行為,也使三姑六婆這個本來只是描述幾種女子常見職業的用語有了負面的意義。以現代的用語來說,「經紀」可以延伸到經營管理、居間仲介、代理等有收取「佣金」的服務類型。《民法》用語中最接近的應該是「行紀」,第576條規定:「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在不動產、保險的領域,法律也使用「不動產經紀人」、「保險經紀人」。
如果從《民法》行紀契約的規定來觀察,「經紀」(行紀)有幾個特點:
1.經紀是一種委任關係
《民法》第577條規定,「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委任在法律上有二個很重要值得注意的地方,一個是委任人與受任人之間是有「信任關係」存在的,因為,如果受任人不是為了委任人的利益(《民法》是寫成「為委託人之計算」),而是有收賄或其他不正當的行為損害委任人的利益,可能會涉及《刑法》的「背信罪」;另一個則是原則上,委任契約當事人任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契約,只不過若是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549條)。《民法》這樣的規定跟許多人認為,簽署「經紀合約」就好像簽了「賣身契」的理解,顯然不同。司法實務上也有許多藝人提前終止經紀合約被法院認定是有效的案例。當然,這並不代表藝人可以任意終止經紀合約,如果提前終止造成經紀公司產生損害,還是需要負賠償責任的。市場上還有不少冠以經紀合約之名,但其實可能是僱傭或其他勞務提供的合約,不少直播主與平台簽署的經紀合約,因為對於直播主從事直播的規範相當嚴格,若是因為爭訟進到法院,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勞務提供的合約,而不是具有委任性質的經紀合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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