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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輔考]2021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高普考、三四等適用)100%題題詳解(S138C20-1) 價格比較,價格查詢,價格歷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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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正法條收錄! ★[2021年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共3本: 憲法完全攻略+法學緒論完全攻略+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 ★獨家贈品★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收集102~108年相關試題,精選法條+重點標示+試題演練! 【套書有什麼】 ◎《憲法完全攻略》2020/08 ◎《法學緒論完全攻略》2020/10 ◎贈:《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搶分小法典》2020/09 ※套書出版日期為上架日,實際出版日以各單書為準※ 【適用對象】 這套《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適用於高考三級(高考)、普通考試(普考)、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鐵路特考員級,及以下三等/四等考試: 一般警察(行政警察/消防警察)、司法人員考試(司法特考)、移民行政人員、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地方特考)。 【套書優勢】 憲法+法學緒論雙書合輯〈法學知識(憲法+法學緒論)強效套書〉,激發出1+1>2的綜效! 內含三民補習班上課用書《憲法完全攻略》、《法學緒論完全攻略》與《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三本,用二本單書為考生剖析法學知識重點,並結合一本法典隨時背誦與提醒考點,讓您不但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考試要不高分也難! 【套書內容】 一、憲法完全攻略 (一)憲在進行式 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歷經數十年風霜,仍舊透過大法官解釋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本書重點整理配合近年大法官解釋,將一直川流不息的憲法源泉收納於本書之中。抽象的憲法條文搭配大法官解釋變得具體而明確,依考點分類各號釋字讓考生不再囫圇吞棗,有系統的學習憲法就是這麼簡單。 (二)精準記憶 大法官截至本書截稿前已做出共792個解釋,從105~109年歷屆試題中篩選出常考釋字,擷取解釋文與理由書,並將重點提示獨立列出。 (三)條理分明 政府機關體制是憲法中最為枯燥也最為龐雜的章節,本書透過各機關排序(例如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將憲法規定有條理分列。 (四)流練忘返 本書第二部分收錄105~109年歷屆試題(一般警察三、四等考試、鐵路人員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高考三級、普通考試、司法人員三、四等考試)共29份,100%題題詳解。第一遍做完試題後再翻回第一部分重點整理檢視依據。第二遍做完題目可訓練題感,抓出題目、選項與解析間的關連性。 二、法學緒論完全攻略 (一)統整常考法律概念 本書《法學緒論完全攻略》第一部分收錄法學概念並節錄往年考過的大法官釋字內容。 (二)表格整理記憶更省力 內文裡將拗口的法律觀念用口語白話解釋,重要段落使用「老師問」元件提醒,讀者可隨時用來測驗自己有沒有讀懂內文。易混淆的觀念使用表格做統整。 (三)精選試題測驗實力 每章後面附有精選試題,方便讀者念完馬上進行實測,研讀成果立即見真章。透過試題演練即時呈現未讀透的盲點,輔以內文中用特殊顯眼標示的解題關鍵字,將寶貴的時間花到刀口上。 (四)歷屆試題100%題題詳解 第二部分歷屆試題詳解,收錄107-109年高考三級、普考、警察人員三、四等、鐵路高員三級、鐵路員級、司法人員三、四等試題共21份,100%題題詳解。 【獨家附贈】法學知識搶分小法典 三民輔考權威名師廖震 審訂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套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包括: 1.公務員懲戒法(109.06.10修正公布)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爰將第五條條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庭」及「懲戒法院」。懲戒法庭所為之停止職務處分,本質上為法官就個案衡量後所為之司法決定,應以裁定方式為之,而非僅以通知方式函知主管機關,且現行實務上認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亦係以裁定為之。鑑於原規定易生誤解,爰就第五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2.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9.05.06修正公布) (1)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保障身心障礙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為防止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情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四項明定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防範辦法,爰參照增訂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第五項。 (2)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增列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場地,使相關投票協助措施更符合身心障礙選舉人需求。並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 3.國家賠償法(108.12.18修正公布) (1)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三讀修正往後國家將無須負或減免賠償責任。 (2)行政機關將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對於該等設施於委託管理後,致生人民損害,政府機關有無國家賠償責任,時有爭議,本次修正予以明定,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所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4.刑法(109.01.15修正公布) (1)修正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將原為各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以利於司法機關行使追訴權及行刑權,本部基於維護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心存僥倖而規避刑事訴訟程序,落實司法正義。 (2)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爰將第一百四十九條前段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 (3)修正原第一百五十條「公然聚眾」要件,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說明。倘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另提高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5.勞動基準法(109.06.10修正公布) 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公益上必要,參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新增違反本法者,主管機關除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應同時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俾讓多數勞工得以適時適當獲得與勞動條件相關之重要資訊。 ISBN:4711100550598 叢書系列:公職三四等 規格:平裝 / 1586頁 / 17 x 23 x 7 cm / 普通級 / 雙色印刷 /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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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貨速度很快,但是客服速度很慢,上次優惠卷還差點沒折到~新書送來有點凹到,有點小care, 但有送小禮物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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