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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輔考]2021監獄行刑法概要(司法四等監所管理員適用)(100%題題詳解)( T114J21-1) 價格比較,價格查詢,價格歷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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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適用】 這本《監獄行刑法概要》適用於司法特考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 【本書優勢】 .監獄行刑法子法大修了!如何整合現行規定與最新修法條文? .如何彌補沒有獄政實務經驗在準備監所管理員考試上的弱勢? .無法釐清母法與子法間的適用差異嗎? .選擇題要怎麼判斷才會準? 以上問題,三民輔考老師都知道,這本書將帶您解決困惑,取得高分!本書試圖透過重點整理引導,輔以試題演練的方式,幫讀者排除這些應試障礙。 一、掌握最新修法 新修法就像是考場上一支出奇不意的勁旅,是命題委員慣用來突襲考生的奇兵。因此誰能掌握新修法,誰就能掌握未來命題趨勢。本書依最新公布條文修訂,此書在手,110年司特四等監獄行刑法的命題趨勢已盡在諸君掌握。 二、條理分明 本書緊扣命題大綱進行章節安排,各章節字字珠璣詳列常考重點,先提供讀者引路明燈,各章以體系表呈現概念架構,達到提綱挈領之效,將法條內容化繁為簡,心中建立大致框架後,再一一梳理細節脈絡,完整擊破學習盲點。輔以增強實力表格提醒重要概念,釐清相似或易混淆之內文,讓讀者在研讀的時候,一手掌握精要。在概念融會貫通下,快速抓到監獄行刑法之得分要領。 三、深入淺出 本書從監獄行刑法之概說出發,引導讀者熟悉母法與子法內容、認識組織法規,並針對累進處遇、監獄作業、更生及保護等規定逐條釋義。首先以受刑人的權益與矯治為重,其次說明監獄程序事項核心,最後歸納各類重要子法內容。縱使沒有相關獄政實務經驗,研讀此書也能輕鬆駕馭本科目。 四、100%題題詳解 書籍內容依據最新公布條文編寫,將修法脈動與監所運作相互結合,落實理論與實務之系統性學習,就是要使艱澀繁雜的法規,在讀者腦海中更見清晰。每章節最末並備有相對應之精選試題,便於考生檢視自我學習成效。書末幫考生貼心準備108-109年監所管理員試題,100%題題詳解,讓讀者面對選擇題,箭箭中鵠。陪伴讀者克服答題障礙! 【本次改版修法重點】 本書收錄至出版日前之最新法規,改版修法重點如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09.07.15修正) 1.為使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執行本法事項時符合平等原則,爰將「注意受刑人之利益」修正為「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修正條文第二條)。 2.增訂本法及本細則之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增訂不適用本法第三條第二項分別監禁規定之對象(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嚴為分界及分別監禁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五條)。 3.增訂民眾或媒體請求參觀時監獄、民眾及媒體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增訂媒體請求採訪時監獄及媒體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八條)。 4.增訂監獄依管理需要配房時,不得因受刑人身分而為歧視,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為促進管理、教化及其他重要事務之合理性及公平性,修正管教小組之名稱為「教輔小組」,並規定人員組成、開會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5.增訂和緩處遇之調查、認定、審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增訂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增訂違禁物品之名詞定義及監督機關得訂定其種類及管制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6.增訂監獄得要求受刑人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辨識(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增訂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時施用戒具之程序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7.增訂外役監受刑人及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相關法律修正前,準用本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修正監獄為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之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8.增訂監獄不得強制受刑人參與宗教活動或為宗教相關行為及維護受刑人信仰自由之相關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9.增訂監獄應對身心障礙受刑人之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之措施;另增訂監獄應對因語言或其他理由難以了解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10.基於人道關懷,增訂疾患、高齡受刑人及無力自備飲食之受刑人所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子女亦得基於健康或醫療需求調整飲食。另增訂監獄辦理飲食時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11.增訂監獄推動受刑人自主健康管理之相關應遵行事項,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受刑人得自行管理及服用藥物。(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12.增訂監獄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辦理無法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報請保外醫治受刑人轉介安置等事宜。(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13.增訂監獄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對相關受刑人施以必要之區隔時相關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14.增訂受刑人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時,其申訴審議資料及審議小組調查證據時相關應注意及遵行事宜。(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15.增訂監獄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時,如另有應辦理撤銷假釋之情形,應僅辦理撤銷假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16.增訂受刑人有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三項後段假釋尚未期滿之情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之應遵行事項。(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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