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之主題有三個部分為確認OECD制度、「預防性觀念」納入保險費率的計算操作與可行性及將「各行業職業健康危害程度因素」納為勞保職災保險費計算基礎。文獻及官方報告搜尋計29個國家尚未有將健康危害因素納入職災費率計算中之情形。惟雖無國家案例,但據文獻發現日、美、加、紐與英等國有將「預防性概念」納入保險費調整中,如果投保單位依照規定實施相關職場安全,則可享有保險費率折扣,反之則提高保險費率作為懲罰。若將「各行業職業健康危害程度因素」納為勞保職災保險費計算基礎,考量法源依據與資料可獲取程度,本研究建議先以「物理性危害因子」與「化學性危害因子」作為危害因子,以特殊健康檢查項目之「健康管理分級」結果作為各行業職業健康危害程度的量化指標,加以評估其對於理賠成本之影響或相關性,並進一步探討如何落實於保費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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