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為社會的縮影,日常生活有特殊需求之身障者,一旦觸法受刑,即成為監所矯正對象。因其身體或心智上的限制,在監所內會面?許多生活適應之障礙,甚或受到?公平之待遇。是以,矯正機關應考?其特殊需求,提供較妥善適當的保護及矯正處遇措施,使其能順?適應監所生活,確保其獲得最大程?之自?及各項處遇上的權?。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公約施?法》之意旨,對於身心障礙者新收入所執?時,即進?新收調查及健康檢查,依個別化處遇原則,合?調整配業配房,並在衛生醫?、教化輔導、戒護安全、作業訓?及後續轉介安置等面向,規劃適合之處遇措施及環境設施,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保護身心障礙者?受他人侵害,俾能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之實現,協助其適應在監所的生活,並發展生活技能,以?日後轉銜?歸社會,達到預防再犯之目的,爰立案調查。 近??身心障礙收容人人?激增,因此矯正機關對於身心障礙收容人之處遇與適應的情形,包括配業與作業內容對收容人的謀生技能效應、對教化內容之認同程?與影響如何、戒護是否成為收容人在所生活適應性因素、收容人接受醫?治?的成效等各個面向之處遇,如何積極?實執?,均為法務部的重要課題與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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