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修〈文化志〉將《縣志》〈文化志〉的範疇擴增,納編為文化事業篇、文學篇、文獻篇、文化資產篇等。第一篇文化事業敘述的內容,包括文化行政、出版事業、新聞事業、廣播事業、電影事業、文創產業等。第二篇文學敘述傳統文學(詩、文、聯)、現代文學。第三篇文獻敘述本縣足以流傳之文獻目錄、檔案、方志、文牘、期刊、公報、論文等。第四篇文化資產的內容,凡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史蹟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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