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公約」於1950年11月4日在羅馬簽訂,並設置歐洲人權法院,允許個人得以國家違反人權為由,控訴國家違反人權公約,使人權保障獲得國際性之司法救濟途徑。六十多年來,歐洲人權法院發揮之人權保障功能,深受各界肯定,並影響許多國家內國法之發展。由於歐洲人權法院裁判深具參考價值,本院乃敦請許前大法官宗力(100年9月30日卸任後,李大法官震山擔任召集人)與黃昭元、蔡宗珍、林鈺雄3位教授精選歐洲人權法院2008年至2009年之裁判41篇,再請多位院外法學專家翻譯,完成此一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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